租客被燒致四級傷殘
索賠140余萬
到底是誰的鍋?
誰來買單?
近日
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(qū)人民法院
就審結了此案件
2015年11月29日晚
江蘇蘇州一民房突然起火
導致租客孫某全身40%燒傷
并構成四級傷殘
另一名租客閆某的電動車充電
是引發(fā)火災的可能因素,
房東陸某夫婦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
遂在治療結束后,
將陸某夫婦和閆某起訴至法院,
要求三人賠償各項損失140萬余元。
房租是其生活費用的來源,
房子被火燒掉,
應該由租房的人賠償二人損失。
房東有責任
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,認定火災原因排除遺留火種的起火因素,但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(fā)火災的可能。
但各租戶均反映,并沒有外來火源的相關情況,火災發(fā)生時電線和電動車在燃燒,而連接電線的只有閆某正在充電的電動車。
結合火災事故認定書中細項勘驗,電動車充電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,故閆某對于本案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。
陸某夫婦作為房屋出租方,對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給他人居住生活,更應該對電線線路、電器設備的使用維護盡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義務,對租戶專門用于電動車充電的線路的用電流量應給予充裕用電范圍,并定期作相應的用電線路檢查,故其對于本案火災事故的發(fā)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孫某作為房屋的租戶之一,也是案涉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者之一,包括其他租賃戶在內(nèi)對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、注意并提醒的審慎義務,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過錯。
經(jīng)法院審核, 孫某因本案火災事故的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29萬余元。
綜合各方面因素,法院酌情認定租客閆某承擔本案因火災事故產(chǎn)生損失50%的賠償責任,即賠償孫某64萬余元,由房屋出租方陸某夫婦承擔40%的賠償責任,即賠償孫某51萬余元,剩余10%的損失由孫某自行承擔。
2017年,浙江也曾發(fā)生過一起
電動車違規(guī)充電引發(fā)的火災
導致2人死亡
房東、租客賠款116.2萬+有期徒刑
每次看到類似火災
消防蜀黍都想說:
No.1
房東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
出租房失火造成損失
房東、租客都有責任
但房東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
肩上是有消防安全職責的
No.2
電動車充電要得當
千萬千萬不要在
樓道內(nèi)、自家客廳、樓梯間、建筑首層充電
在這些地方充電都是違規(guī)充電
因為一旦起火
濃煙、火勢很容易在這些空間擴散
造成群死群傷
電動車充電和停放的
正確姿勢有這些:
1、電動車應當在小區(qū)集中充電樁處充電,充完電應及時拔掉插頭;
2、不可在車棚里隨便拉電線充電,一定要用固定的插座,一座一充,不可飛線充電;
3、電動車白天或入睡前充電完畢。充電時間切勿過長,連續(xù)充電超過12小時,或充電器不合格,很容易導致短路并出現(xiàn)火花;
4、電動車放置區(qū)域(房間)與樓梯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之間應采用實體墻完全分隔,周圍不要放可燃物。
此外,要選購質(zhì)量合格的電動車;
日常多檢查多維護;避免暴曬;
避免在雨天、積水路段行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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